再审申请答辩状
答 辩 人(原审原告):王XX 女,1976年11月1日生,汉族,XX县教育局干部,住张家口市张北县张北镇方圆小区X号楼X单元XX室。电话:137XX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吕X,男,1971年1月18日生,汉族,
住河北省张家口市XX县西湾子镇裕兴路XX号。
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吕X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法院(2016)冀07民终XX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申请,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1、依法维持原判决;
2、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张X、王X投资入股的实际时间与任XX、张XX和被答辩人吕X之间买卖合同的时间略有差别,不影响任XX只是一个名义投资人的事实。被答辩人在二审认可整个事情的经过,证据链条非常完整,张X、王X投入的资金50万元就是任XX的入股资金。详见我方二审律师代理意见。
二、虽然被答辩人提起的诉讼发生在答辩人与任XX婚姻期间,但是在案件判决生效、房屋存款等财产被查封造成既成事实的基础上,谁会冒着风险早早离婚呢?仅仅是为了打一个小小的逃债离婚官司吗?如果答辩人处心积虑要打这样的官司,为何一审中与自己的代理律师没搞清楚事实,导致庭审陈述事实紊乱,不合逻辑呢?如果真如此,那么在开庭关键时刻为何好长一段时间也没找到任XX这个“假离婚”的丈夫,把事情的原委搞清楚呢?连证人张X、王X也没找到,更不知道有此证人!
三、任XX因与吕X、张XX之间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务,二审律师代理意见论述的很清楚、依据的证据十分充分:与张XX合作资金来源不是自己的,所收吕X的货款也都给了张XX,合作一个多月没有生产铁精粉,实际投资人张X后来承包了格尔玛矿业有限公司,依然亏损,因此,没有投资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任XX欠吕X的货款是属于任XX的个人债务,与答辩人无关。试想,如果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任何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那结婚岂不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
四、本案答辩人购房首付款凭证虽是复印件,但被答辩人在二审中质证认可其真实性,被答辩人并无证据证明一审答辩人就持有该证据。答辩人与任XX的婚前协议的效力是综合全案予以认定的,本案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被答辩人现在提出申请鉴定已经过了时效。
从答辩人一审对案件事实的熟悉程度来看,本案不是精心策划的故意逃避债务的虚假诉讼:一来,时间这么久,对案情不了解不合常理;二来,聘请律师打官司都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对于一个小标的争议不划算;三,即便是假离婚、假协议,那也是丈夫的债务,没必要如此冒着风险早早就离了婚, 进行一场一无所知的风险诉讼,当一审聘请律师败诉后,又在北京聘请律师。因此,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确实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然怎么会在自己收入被封、陷入困境的情况下,还那么执著于维权呢!
综上,婚前财产协议、离婚协议虽不能对抗第三人,但是结合答辩人婚前首付款定金证明、首付款凭证、工资卡还款证明、工商银行借款借据、不动产发票、购房合同和二婚的事实等证据链,答辩人的婚前协议应具有真实性,其个人名下的房屋是其个人财产。所谓不能对抗第三人也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但根据新民诉法解释中的证据规则,如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话,依然可以除外。所以,原判合议庭评议并无不当。
五、判决第二项将货款写成借款仅仅是笔误,表达的意思并无不当,货款的去向,我方律师二审代理意见论述的很清楚,给了张XX。
格尔玛选厂并未产生任何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任XX只是挂名合伙人,不是实际投资者与经营者,答辩人对任XX的行为并不知情,只是打官司后才知道一点。对这样的个人债务理不应承担。
本案对于任XX的个人债务的确定是基于情理、法理和规律,一切法律法规、解释答复等也必须符合情理、法理和规律,才有生机。本案适用的最高法院的答复既是对现有法律的解释,也是对生活规律和真理的揭露,理应当比照适用。
六、被答辩人第十一项所陈述的内容,恰恰说明了二审查明的事实是对的,任XX仅仅是个挂名的合伙人,是吕X铁精粉买卖的介绍人,不是真的投资人。也恰恰说明了,事情发生5、6年这么久,直到2016年的本案二审,答辩人王XX才知道任XX做挂名合伙人与张XX合作的事实。也基于此,其一审包括代理律师作了错误陈述:“证据23张XX在2010年5月12日向任XX出据了50万元的收条,这50万元的收条是后补的,其中既包括吕X4月17日给的30万元,也包括任XX给张XX儿子张忠X的10万元和购买的设备的10万元,证据24和10可以证明2011年武民初字第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判决的主要内容是要求张XX格尔玛公司返还原告任XX合作款50万元,这就充分证明了包括执行的40万元在内那50万元的用途和去向”
七、被答辩人第十二项、十三项的内容,答辩人二审律师代理意见论述的很清楚,任XX挂名期间1个多月没有生产铁精粉,张X承包期间,生产了小部分铁精粉都抵生产费用了,没有盈利,反而亏损。这个被答辩人都当庭认可张X的证言的,不赘述。
八、被答辩人第十四项关于答辩人夫妻逃避债务的证据,不属实,也没有证明力,更不是新证据。试想一个连自己丈夫欠债的前因后果都没搞清楚的人如何避得了夫妻债。至于离婚生活如何,与此无关。
总之,被答辩人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不充分,原审判决是正确的判决,理应予以维持,请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请求。
此致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6年2月10日
新民诉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