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代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一审辩护人,辩护人依据事实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总的观点是:
1、 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2、 被告人存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代某某波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代某某妻子张海波主动告知亲属将赃车退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从被告人于洪伟的供述可知,案发后,被告人代某某妻子张海波主动打电话给代春丽,明确告知车辆是被盗车辆并让代春丽、朴东胜将车辆主动交给辉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量刑建议:
本案是石君强盗车,联系郑刚销售;郑刚联系了李轶帮助销售;而李轶联系了孙大鹏帮助销售;
被告人代某某只是出于帮助朋友孙大鹏的目的,帮助孙大鹏和奚博联系自己的姑父被告人于洪伟进行销售。销售的犯罪所得全部由孙大鹏取得,被告人代某某分文未得,属于地位作用相对较小的。
比照(2014)甘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中案外人孙大鹏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代某某量刑起点为10个月,由于其是累犯,增加刑期为1个月,建议被告人代某某的基准刑为11个月。
由于被告人代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家属主动返赃,建议对被告人代某某宣告刑为有期徒刑10个月。
以上是辩护人的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辽宁斌鹏律师事务所
宋伯南律师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