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消费是限制哪些高消费?
限制消费措施是指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如果那这些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则应当对该类人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限制消费措施分为对自然人消费的限制级对单位的消费限制两种:
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限高消费和失信人的区别有什么?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在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限制消费:是指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者之间的关系,从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来,普通的一个执行案件,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就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这里面的立法本意也比较简单:如果你都没有钱来还执行案件的钱,那你就不应该进行高消费或者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因此,适用该措施的门槛较低,立法的本意也是通过间接的限制手段敦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相对而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较为严苛,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还需要同时符合上面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因为“没钱可还”和“有钱不还”两种还是应该有所区别的,所以简单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就是你“有钱不还”,其立法的本意是对恶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所采取的一种信用惩戒手段。
限高消费时间是多久?
没有时间限制,只有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去法院执行庭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