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浙江频道报道记者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宁波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贺富昌因犯受贿罪8月9日被宁波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6642686.80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认定,2000年至2011年6月期间,贺富昌利用担任余姚市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宁波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变更用地性质、受让股权、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索取人民币1580万元、美元3万元、港币1.5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58.57万元的汽车、钻戒、手表等5件贵重物品,共折合人民币16642686.8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